股份有限公司起名的注意事项
时间:2013-03-13 14:05来源: 作者: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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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所享有的一种人身权。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权依法确立,并受法律的保护,不得侵犯。那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名注意事项有哪些呢,看本文
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所享有的一种人身权。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权依法确立,并受法律的保护,不得侵犯。我国公司法规定,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,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“股份有限公司”字样,并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登记。根据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《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》和国务院发布的《好运来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的选定和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: 1、公司申请登记时,名称前应冠以公司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。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,由各该市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;在同一市、县范围内,同行业公司不重名。凡冠以省名、自治区名、直辖市名而不冠市名、县名的,由公司所在地的市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,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范围内,同行业公司不得重名。凡使用“中国”、“好运来”等字样为公司名称的,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,在全国范围内,同行业公司不得重名;除全国性公司外,其他公司不得使用“中国”、“好运来”等字样的名称。 2、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;因特殊情况,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,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。 <<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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