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公司起名的注意事项和方法(2)
时间:2013-05-16 13:05来源: 作者: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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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、公司名称是公司设立和注册登记的法定要件。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,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,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
b、公司名称是公司设立和注册登记的法定要件。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,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,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,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审批,对于其他的公司,公司名称登记一般与公司开业登记同时进行。
c、是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的标记。
d、 排他效力。在一定范围内,只有一个公司能使用特定的、经过注册登记的名称。禁止同类业务的公司使用相同或类似名称,是保护工业产权、防止不正当竞争、 防止商业欺诈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。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名称的排他范围是相当有限的,即: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,同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或类似的名称。
以上是公司名称在法律上的一些法律效力所表现出的方面,那么,除开法律方面的因素,公司的一些方法有哪些呢?
1、先定下行业(称),才能定行号(名)。例如:行业(称)是有限公司,但如果加入贸易两个字,变成贸易有限公司,就大不相同了。因为各方面都有变化(五行、数理、音韵、格局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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